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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出台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资讯】

发布时间:2021-09-06 13:12:01 阅读: 来源:咖啡机厂家

呼和浩特出台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记者近日从呼和浩特市政府了解到,《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自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呼和浩特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已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区域,不得再擅自开挖单独建设自用管廊,也禁止从事钻探等危害举动。

  记者近日从呼和浩特市政府了解到,《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自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呼和浩特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已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区域,不得再擅自开挖单独建设自用管廊,也禁止从事钻探等危害举动。

  办法规定,市城区规划区(新城区、赛罕区、回民区、玉泉区)范围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地下综合管廊内容纳了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水、排水、中水、交通信号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已实施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且在地下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综合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必须由综合管廊进出,不得再擅自开挖单独建设自用管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依据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与新建、改扩建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安排道路工程和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建设时序,合理确定特许经营企业法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期。

  另外,在地下综合管廊范围内,禁止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禁止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地下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擅自建设与地下综合管廊无关的构筑物或挖坑、取土、埋杆、钻探、打桩、爆破、机械挖掘、顶管作业等占压行为,以及禁止危害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的其他行为。违反规定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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