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机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咖啡机厂家
热门搜索: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资讯】信披违规不能成为重大证劵违法挡箭牌

发布时间:2020-10-17 02:11:09 阅读: 来源:咖啡机厂家

信披违规不能成为重大证劵违法挡箭牌

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历时4年的莲花味精行政调查于近日终于公告处理结果:对莲花味精(600186.SH)给予警告及50万元的罚款,并对郑献锋等负有责任的管理层在警告基础上处以5万~30万元的罚款。与连续5年业绩造假才得以在A股市场存在的南纺股份被“重拿轻放”一样,处罚莲花味精的方式同样引来了舆论的一片哗然,资本市场法律的有效性遭到了空前质疑。  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莲花味精的处罚,继续沿用南纺股份等同类问题公司的法律适用模式:将财务粉饰、财务造假或选择性披露等专案重大证券违法范畴的行为,纳入信息披露不规范等一般违法行为范畴处理,莲花味精从而得以“避实就虚”,以较小的代价成功逃过了相对严厉的因连续两年亏损被暂停上市的处罚。

在监管部门日益强化重大证券违法对相关主体上市资格重大影响的敏感时期,譬如,重大证券违法正在探讨作为强制退市的直接事由,信披违规作为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挡箭牌”的状况却依然难破。这种主体责任与其违法行为不相称的不正常情形,反映在证券法理上就是罪责不相符、责任义务失衡。  根据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莲花味精2006~2009年连续4年重复信披违法,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未按规定披露涉案金额2.96亿元的诉讼事项;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1.944亿元;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虚增2008年利润3亿元,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披露涉案金额2.7亿元的诉讼事项;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就监管部门查实的事实而言,4年间,2次巨额虚增利润、2次未按规定披露,其代价却只是被警告及不高于50万元的罚款,难怪有人戏称,该违法行为可当选为四年一度的“最值得的违法行为”。  “罪责相符,罚当其罪”是我国法律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处罚轻重,应当与违法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责任,监管部门也应课以轻重相当的处罚。但在当下的证券执法实践过程中,监管部门因为顾虑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感受及《证券法》所确定的执法手段的限制,往往不得不以“维稳”为主,在保留相关责任主体上市资格的基础上将“违规信息披露”作为一个筐,不管多重的违法行为都放在这个“筐子”里。这也是这些年来信披违规被处罚屡见不鲜,但个别主体仍然乐此不疲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信披违规的“筐子”再也不能装下重大证券违法这个超级“巨兽”了。基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投资者保护的有效性,现在已经到了将信披违规和重大证券违法行为在法律上彻底剥离的时候了,即重大证券违法行为专案专结,比如财务造假或选择性披露按证券欺诈专案处理,不得按照信息披露违规处理;重大证券违法行为同时存在较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或信息披露即为重大证券违法本体的,在重大证券违法行为专案专结后,作为一般责任竞合处理或有条件免于处理。而且既有法律规则也允许这样操作,剩下的只是监管者如何释明相关规则,并不需要重新拟定,譬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重大违法行为已经作为暂停上市的一个法定事由。

ib选课

ib考试

补习alevel